uftedzflpg 发表于 2024-10-16 02:36:04

关于“在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出一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的思考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决定在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出一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
  
  部署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
  渔父观点: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让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过去以政府资金和国企投资为主体的领域的思路,当然从思路到具体细则仍然有一个很长的过程,但实际上有志于此的民资应该开始准备了,或者说已经进入新的阶段。
  文中十分强调法规、制度建设,也提到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应该说这些都是十分有益的。然则,人所共知我国法律法规建设并不十分完善,且在很多领域都存在一定滞后性,加之立法流程相对不透明和冗长,这些应该算作民资进入相应领域所需要考虑到的风险因素。
  资本逐利,天性使然,然而利益却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这就势必造成资本对立法和执法权力的谋求。事实上,在过去改革开放的三十几年里,资本对于权力的谋求一直存在,但在形式上却表现为“官商勾结”,且属于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尽管在实际经济运营过程中有具体体现,但反映到法律法规上却仍然不具备合法性质。(我国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综上所述,政府不应仅仅停留在对社会资本的开放,而应真正设计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其中也必然需要包括对相应法规立法流程的设计。这就是另一个过于上层的话题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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