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x22616 发表于 2024-10-12 13:06:28

【大同杂谈】弘扬法治思维(转载)

  保障人身自由都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情非得已的情况下剥夺,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且要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之后才能作出裁判,这就是法治思维区别于劳教思维的关键之所在。
  劳教的废除并非摒除劳教思维的起点,更不是终点。
  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依据、仅凭公安机关一家决定、缺少细致清晰的规定因而容易被滥用、脱离制度设计的原本目的……这些都是劳教制度的特征,也是劳教最终被废除的根源。收容教育和劳教属于同一制度谱系,具有相似的特征。实际上,同一谱系上还有其他类似制度,劳教的“小伙伴”并不止收容教育这一个。
  就像劳教制度容易被滥用一样,同样缺少监督和司法审查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实践中也是问题百出。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曾经总结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广大民众反应强烈”。
  就像劳教制度容易异化成维稳工具一样,收容教育在实践中也常被扭曲。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以抓嫖娼为名,对拆迁的“钉子户”强制进行收容教育,并在收容教育过程中,诱导拆迁户签下拆迁协议。
  收容教育制度的源头是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活跃的经济活动而来的是愈演愈烈的卖淫嫖娼活动。《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两年后,国务院出台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实际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上述决定之前,已有多地“先行”实施收容教育措施。
  根据制定此项制度的初衷,收容教育可谓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小劳教”。在余明永看来,收容教育制度是劳教制度的“胞兄胞弟”,因为它“明显有悖于人权保护原则,不是法治思维,更不是法治方式”,藉由此项制度,“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6个月至两年”。在劳教废止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卖淫嫖娼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卖淫嫖娼人员可以进行劳教的规定,直至2013年劳教废止后,原本与劳教相互衔接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合法性上更站不住脚了。
  根据李银河掌握的数据,全国有200多间收容教育所。据媒体报道,有专家估计,每年有1.8万至2.8万名女性被送进收容所。《南风窗》记者查询后发现,深圳市2003年到2004年度收容妇女898人,福建省龙岩市妇女收容教育所2001年到2007年共收容1859人,而负责收容河北邢台、衡水、邯郸三地失足妇女的邯郸收容所每月平均收容400人。
  公安机关也集收容教养的办案、审查、决定、复议各种权力于一身。11年的实践之后,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承认“当前许多地方收容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其中最突出的是不依照规定办事,收审面宽,收审时间过长。例如有的以收审代替拘留、代替侦察,或者代替处罚;有的为其他司法、行政机关收审违法人员;有的把过失犯罪、交通肇事、重婚甚至通奸、非法同居、违反计划生育、无证驾驶等行为人收审,对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也有收审。由于收审质量不高,不够刑事处罚的占收审总人数的60%~70%。有不少人被收审的时间长达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
  李银河陈列了几条理由,认为收容教育和劳教一样,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她呼吁要像废除劳教一样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支持 李银河呼吁,弘扬法治思维---
  (择之凤凰网,南风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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